维修企业承担9项义务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维修企业必须承担向客户明示质量承诺条款;保证维修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所引起的责任;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妥善保管维修产品,对遗失维修的产品应依法赔偿;对维修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必须张贴在醒目位置;不得夸大故障,欺骗客户,牟取非法利益;接受客户对有关产品维修质量的查询;出具接受产品的清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维修产品保修期不少于30天
按照《办法》要求,手机维修企业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建立和健全质量检测制度。维修企业应对维修的同一产品的同一故障规定合理的保修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天。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企业必须免费维修,但维修不得超过三次。维修企业维修超过三次,其产品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企业应退回维修费用,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维修企业要和顾客签订维修合同
除当场维修的以外,维修企业在维修产品时应与顾客签订书面维修合同,维修合同应包括维修产品的名称或项目、数量及产品型号;维修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故障现象及维修历史、维修时间;维修收费标准、结算方式;验收标准及方法;违约责任及仲裁条款;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修理后的手机最少正常使用30天
按照《办法》要求,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应享受免费维修服务,而且维修公司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处罚规定
改装赃物手机可罚万元
按照《办法》要求,维修后的产品不能正常使用,且不符合有关安全、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人体健康、人身或财产安全损害的,管理*可处以维修费二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维修企业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主管*可责令限期改正;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使用零配件的,收回其维修企业资格证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夸大产品故障,欺骗客户,牟取非法利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未取得资格证的企业和个人,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或不符合条件未能取得资格证而继续从事维修活动的,管理*可联合有关*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维修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