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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4 06:28   已关注:13 人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05]16号)的规定,为规范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行为,现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不得收取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等格式文本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工本费。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精神,会计从业资格不再实行年检制度,新办证书不再设置有效期,原有效期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需办理有效期延续手续(有效期至2006年的证书待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后再作规定)。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调转和遗失补办工作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在财政部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没公布实施之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按原规定执行。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为简化调转手续,办理省内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的,由持证人调入地财政*受理;办理调出的,不需经接收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或单位确认,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直接办理调出即可,调出人应在办理调出手续后30日内到接收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证书调转时需提交的资料为:办理省内调转的,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基础信息磁盘、加盖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公章的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办理省际调转的,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加盖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公章的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